上海商品房用地需配建5%保障房-中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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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品房用地需配建5%保障房

解放日报  2012年11月12日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当中明确:凡新出让土地、用于开发建设商品住宅的建设项目,均应按照不低于该建设项目住宅建筑总面积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配建房源转化资金应归集到区(县)政府批准设立的财政住房保障资金专户,专项用于住房保障,不得挪作他用。

 

  凡不配建或者少配建,不予办理出让手续

  

       实施意见要求,郊区有条件的区域,应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的配建比例。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无偿移交政府用于住房保障,并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

 

  根据实施意见,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均应以实物房源移交;由于极特殊原因无法安排建设实物房源而需折算为货币交纳的,应由区(县)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联合制订工作方案,经区(县)政府同意并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凡不配建或者少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市、区(县)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与商品住宅建设项目一并规划设计,其建筑外形、风格、色彩应与商品住宅基本一致,保持总体和谐,并共享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和公共通道。此外,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与所在项目的商品住宅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同步交付。

 

  配建房源定价由估价机构独立、客观评估

 

  实施意见明确,配建房源用作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配售的,销售价格按照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确定。配建房源上市转让的,可采取的出售方式及定价方式如下:

 

  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在配建房源项目的商品住宅销售时段直接出售,房源价格按照同时段该配建房源项目商品住宅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组织出售或者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出售,房源价格按照不低于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委托拍卖机构出售,拍卖保留价格按照不低于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市场评估价格由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独立、客观评估形成。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适时推荐5~10家房地产估价机构,供区(县)住房保障机构选择确定。

 

  配建房源作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配售后所得价款、上市转让后所得价款(以下统称“配建房源转化资金”),应归集到区(县)政府批准设立的财政住房保障资金专户。

 

  配建房源转化资金专项用于住房保障,不得挪作他用。其主要用途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造、改造和收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销售供应价格平衡补差及政府回购支出;区(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机构资本金追加和运营补贴等。

 

  配建房源擅自挪作他用,依法追究责任

 

  对应配建保障性住房而不配建或者少配建的、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审批的、配建实施过程中懈怠管理的、配建房源建成后擅自挪作他用或处置的、违反规定使用配建房源转化资金的,以及其他违反本实施意见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对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承担配建保障性住房任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项目协议书约定,不配建或者少配建的、未按照建设要求规定保证配建房源质量和进度的、违反有关规定不移交或者少移交配建房源的,有关管理部门应责令改正,按照有关合同、协议书的约定进行处理;对拒不改正的,应按照规定严肃处理,并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本市社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据悉,该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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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办公厅转发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关于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通知》明确,新出让土地、用于开发建设商品住宅的建设项目,均应按照不低于该建设项目住宅建筑总面积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郊区有条件的区域,应进一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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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2 | 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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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当中明确:凡新出让土地、用于开发建设商品住宅的建设项目,均应按照不低于该建设项目住宅建筑总面积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配建房源转化资金应归集到区(县)政府批准设立的财政住房保障资金专户,专项用于住房保障,不得挪作他用。

 

  凡不配建或者少配建,不予办理出让手续

  

       实施意见要求,郊区有条件的区域,应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的配建比例。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无偿移交政府用于住房保障,并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

 

  根据实施意见,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均应以实物房源移交;由于极特殊原因无法安排建设实物房源而需折算为货币交纳的,应由区(县)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联合制订工作方案,经区(县)政府同意并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凡不配建或者少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市、区(县)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与商品住宅建设项目一并规划设计,其建筑外形、风格、色彩应与商品住宅基本一致,保持总体和谐,并共享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和公共通道。此外,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与所在项目的商品住宅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同步交付。

 

  配建房源定价由估价机构独立、客观评估

 

  实施意见明确,配建房源用作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配售的,销售价格按照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确定。配建房源上市转让的,可采取的出售方式及定价方式如下:

 

  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在配建房源项目的商品住宅销售时段直接出售,房源价格按照同时段该配建房源项目商品住宅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组织出售或者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出售,房源价格按照不低于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委托拍卖机构出售,拍卖保留价格按照不低于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市场评估价格由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独立、客观评估形成。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适时推荐5~10家房地产估价机构,供区(县)住房保障机构选择确定。

 

  配建房源作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配售后所得价款、上市转让后所得价款(以下统称“配建房源转化资金”),应归集到区(县)政府批准设立的财政住房保障资金专户。

 

  配建房源转化资金专项用于住房保障,不得挪作他用。其主要用途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造、改造和收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销售供应价格平衡补差及政府回购支出;区(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机构资本金追加和运营补贴等。

 

  配建房源擅自挪作他用,依法追究责任

 

  对应配建保障性住房而不配建或者少配建的、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审批的、配建实施过程中懈怠管理的、配建房源建成后擅自挪作他用或处置的、违反规定使用配建房源转化资金的,以及其他违反本实施意见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对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承担配建保障性住房任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项目协议书约定,不配建或者少配建的、未按照建设要求规定保证配建房源质量和进度的、违反有关规定不移交或者少移交配建房源的,有关管理部门应责令改正,按照有关合同、协议书的约定进行处理;对拒不改正的,应按照规定严肃处理,并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本市社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据悉,该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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