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规范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禁赶农民上楼-中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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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规范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禁赶农民上楼

上海证券报  2011年12月29日

 

 

  增减挂钩试点严禁强拆强建,严禁强迫农民住高楼。28日,国土部发布红头文件——《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提出完整的政策要求,明确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以各种名义擅自开展增减挂钩和建设用地置换活动。

 

  农民不同意不得强行增减挂钩

 

  尊重农民意愿被放在重要位置。“确定增减挂钩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农村重大事项议事制度,依法听证、公示,凡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属调整和利用分配的,必须先行确权登记;在土地互换和开发经营方式、旧房拆迁、新居建设等方面要提供多种选择;项目报批时,必须附具征求集体组织和农民意见情况、听证和公示相关材料,做到整治前农民愿意、整治中农民参与、整治后农民满意。”《通知》明确,凡集体组织和农民不同意的,不得强行开展。严禁强拆强建,严禁强迫农民住高楼。

 

  同时,使用增减挂钩指标的土地出让净收益,要及时全部返还用于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和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

 

  国土部指出,农民新居和新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所需资金,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主要应由增减挂钩指标调剂使用的收益平衡,让农民真正享受到增减挂钩试点带来的实惠。

 

  根据《通知》,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必须按照明晰产权、维护权益的原则,做好土地确权登记。增减挂钩试点涉及的土地,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

 

  “对权属有争议又调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得开展增减挂钩试点。”《通知》明确指出,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后,要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发放土地权利证书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依法保障农民土地的用益物权。

 

  未经国土部批准不得开展试点

 

  对挂钩试点资格的取得,《通知》指出,未经国土部批准,不得以各种名义擅自开展增减挂钩和建设用地置换活动。此外,农村内部乡村、村村挂钩推进小城镇和中心村建设的试点项目,也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控制在国家下达的增减挂钩指标内,纳入试点管理。

 

  国土部要求,已经开展增减挂钩试点的地区,对在国家下达增减挂钩指标外,自行开展增减挂钩或建设用地置换的,经严肃整改符合增减挂钩试点规范要求的,作出分年度核销指标的计划安排,报部审定后,逐年纳入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凡不符合试点规范要求且未开工的项目应一律撤销。

 

  根据《通知》,增减挂钩项目必须封闭运行,严禁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挂钩项目区。各地开展增减挂钩试点的范围和规模,必须严格控制在部下达的年度增减挂钩指标规模之内,严禁擅自扩大增减挂钩指标规模或循环使用计划指标。

 

  国土部表示,试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每年年底要对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增减挂钩指标的依据,考核不合格的必须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前,不得向项目所在市、县下达新的增减挂钩指标,不得安排新的增减挂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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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减挂钩试点严禁强拆强建,严禁强迫农民住高楼。28日,国土部发布红头文件——《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提出完整的政策要求,明确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以各种名义擅自开展增减挂钩和建设用地置换活动。

 

  农民不同意不得强行增减挂钩

 

  尊重农民意愿被放在重要位置。“确定增减挂钩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农村重大事项议事制度,依法听证、公示,凡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属调整和利用分配的,必须先行确权登记;在土地互换和开发经营方式、旧房拆迁、新居建设等方面要提供多种选择;项目报批时,必须附具征求集体组织和农民意见情况、听证和公示相关材料,做到整治前农民愿意、整治中农民参与、整治后农民满意。”《通知》明确,凡集体组织和农民不同意的,不得强行开展。严禁强拆强建,严禁强迫农民住高楼。

 

  同时,使用增减挂钩指标的土地出让净收益,要及时全部返还用于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和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

 

  国土部指出,农民新居和新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所需资金,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主要应由增减挂钩指标调剂使用的收益平衡,让农民真正享受到增减挂钩试点带来的实惠。

 

  根据《通知》,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必须按照明晰产权、维护权益的原则,做好土地确权登记。增减挂钩试点涉及的土地,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

 

  “对权属有争议又调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得开展增减挂钩试点。”《通知》明确指出,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后,要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发放土地权利证书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依法保障农民土地的用益物权。

 

  未经国土部批准不得开展试点

 

  对挂钩试点资格的取得,《通知》指出,未经国土部批准,不得以各种名义擅自开展增减挂钩和建设用地置换活动。此外,农村内部乡村、村村挂钩推进小城镇和中心村建设的试点项目,也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控制在国家下达的增减挂钩指标内,纳入试点管理。

 

  国土部要求,已经开展增减挂钩试点的地区,对在国家下达增减挂钩指标外,自行开展增减挂钩或建设用地置换的,经严肃整改符合增减挂钩试点规范要求的,作出分年度核销指标的计划安排,报部审定后,逐年纳入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凡不符合试点规范要求且未开工的项目应一律撤销。

 

  根据《通知》,增减挂钩项目必须封闭运行,严禁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挂钩项目区。各地开展增减挂钩试点的范围和规模,必须严格控制在部下达的年度增减挂钩指标规模之内,严禁擅自扩大增减挂钩指标规模或循环使用计划指标。

 

  国土部表示,试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每年年底要对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增减挂钩指标的依据,考核不合格的必须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前,不得向项目所在市、县下达新的增减挂钩指标,不得安排新的增减挂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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