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制定部门规章“处置”闲置土地 可无偿收回-中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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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制定部门规章“处置”闲置土地 可无偿收回

新华网  2011年12月22日

 

 

 

   围挡内荒草萋萋的东升乡地块(12月12日摄)。本轮房价调控前夕,北京一天之内(2010年3月15日)诞生三个“地王”,创下卖地单价和总价历史之最,引起全国关注。此后,国家楼市调控从严从紧、政策密集出台。北京三大“地王”项目如今命运如何?作为高房价的重要推手,“地王”起落给房地产业带来什么警示?记者实地探访,发现:东升乡“地王”荒草长两年,如今被转卖;大望京1号“地王”被迫“缓开工”,遭遇“定价难”;亦庄“地王”销售冷利润薄,犹如啃“鸡肋”。 “地王”遭遇“生死劫”,不仅对开发商发出警示,也引发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深层思考。 新华社记者 罗晓光 摄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征意见将按地价20%征闲置费

 

    新华网北京12月21日电(记者陈菲、王立彬)中国国土资源部起草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21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开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修订草案规定,闲置土地可无偿收回。

 

    根据修订草案,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超过约定、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一)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修订草案同时规定,构成闲置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下达《责令限期动工通知书》,督促土地使用者及时纠正。土地使用者在接到《责令限期动工通知书》后,应当在3个月内动工开发建设。

 

    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者协商,共同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下列方式: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期限,改变土地用途,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

 

    修订草案还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协商未能就处置方式达成一致的,土地闲置满1年的,经批准后可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2年的,经准后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可以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恢复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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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挡内荒草萋萋的东升乡地块(12月12日摄)。本轮房价调控前夕,北京一天之内(2010年3月15日)诞生三个地王,创下卖地单价和总价历史之最,引起全国关注。此后,国家楼市调控从严从紧、政策密集出台。北京三大地王项目如今命运如何?作为高房价的重要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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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22 |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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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围挡内荒草萋萋的东升乡地块(12月12日摄)。本轮房价调控前夕,北京一天之内(2010年3月15日)诞生三个“地王”,创下卖地单价和总价历史之最,引起全国关注。此后,国家楼市调控从严从紧、政策密集出台。北京三大“地王”项目如今命运如何?作为高房价的重要推手,“地王”起落给房地产业带来什么警示?记者实地探访,发现:东升乡“地王”荒草长两年,如今被转卖;大望京1号“地王”被迫“缓开工”,遭遇“定价难”;亦庄“地王”销售冷利润薄,犹如啃“鸡肋”。 “地王”遭遇“生死劫”,不仅对开发商发出警示,也引发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深层思考。 新华社记者 罗晓光 摄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征意见将按地价20%征闲置费

 

    新华网北京12月21日电(记者陈菲、王立彬)中国国土资源部起草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21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开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修订草案规定,闲置土地可无偿收回。

 

    根据修订草案,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超过约定、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一)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修订草案同时规定,构成闲置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下达《责令限期动工通知书》,督促土地使用者及时纠正。土地使用者在接到《责令限期动工通知书》后,应当在3个月内动工开发建设。

 

    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者协商,共同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下列方式: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期限,改变土地用途,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

 

    修订草案还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协商未能就处置方式达成一致的,土地闲置满1年的,经批准后可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2年的,经准后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可以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恢复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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