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正式修订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将公司债券发行范围扩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
正式发布的管理办法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进一步明确在公司债券发行和持续信息披露过程中出具专业意见的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均应具备证券服务业务资格;明确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自行销售,同时对受托管理人履职方式和履职保障做了个别调整完善。
在此之前,证监会曾于2007年8月发布《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与该试点办法相比,新的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七个方面:一是扩大发行主体范围;二是丰富债券发行方式;三是增加债券交易场所;四是简化发行审核流程;五是实施分类管理;六是加强债券市场监管,强化了信息披露、承销、评级、募集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七是强化持有人权益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管理办法将债券发行主体范围扩大到全部公司制法人,交易场所延伸至新三板和柜台。文件也对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交易机制实施分类管理,根据管理办法,对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将投资者群体区分为面向公众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
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高信用等级的公司,即满足发行人最近3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事实、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 倍、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 级、证监会根据投资者保护需要提出的规定等条件的公司,其债券向公众发行,也可自主选择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其他债券向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交易场所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或转让实施分类管理,实行差异化的交易机制,并根据债券资信状况动态调整。
同时,管理办法取消了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保荐制和发审委制度,旨在简化审核流程。根据文件条款,发行人按照证监会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申请文件,证监会受理申请后,依法审核其申请,并自受理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针对债市监管和持有人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在信息披露、承销、募集资金使用等环节加强监管要求,同时完善债券受托管理人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并对契约条款、增信措施作出引导性规定。 |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实施 公司债大扩容
2015-01-20 | 经济观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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