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突查券商资质管理地产融资成严防对象?-中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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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突查券商资质管理地产融资成严防对象?

新华网  2014年02月26日

 

  业内人士认为,资产管理业务若不严格把控,恐被部分券商挪作他用

 

  近日,有媒体报道,证监会对全国范围内10家券商的资管业务进行了突击检查。

 

  业内知情人士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监管部门突击检查的传言并非空穴来风,监管层此举意在检查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的真实状态以及对之前文件的落实效果。同时,监管部门还试图借此规避券商盲目参与理财产品等不良行为,为有关部门适度收缩流动性奠定基础。”

 

  上述人士所说文件是,2月1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资管补充新规”)。该项新规再度提高银证合作业务门槛,要求与证券公司签订定向合同的银行资产规模不得低于500亿元,并禁止集合产品开展通道业务。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突击检查对资管业务不会产生实质性负面效果,但是对券商的警示作用更大。

 

  券商资管规模爆发式增长

 

  遭到监管层盯梢

 

  事实上,自2012年10月券商资管新规颁发以来,券商资管规模出现了爆发式的增长,从2011年年底的0.28万亿元,到2012年年底的1.89万亿元,再到2013年年底的5.20万亿元。不过,也因此受到监管层的多次检查。

 

  去年2月,监管层就对证券公司的资管业务发起专项检查,要求证券公司在3月20日前完成自查。

 

  研读资管补充新规发现,在出台的8项规定中,第一项是对银证合作银行的门槛提高到资产500亿元以上规模的银行,第二项是对证券公司聘请的第三方机构门槛进行提高,其余则均是针对集合理财计划提出的要求和限制。

 

  通知要求,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产品设计应遵循杠杆设计与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原则,权益类产品初始杠杆倍数应不超过5倍,其他产品初始杠杆倍数应不超过10倍;不得通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展通道业务。

 

  此次中证协颁发的通知中也明确提到,集合资管计划不能开展通道业务。不过据调查了解,集合资管开展通道业务的规模并不是很大,并且真要确认集合资管计划是不是通道业务也非常难,需要投资者、投资对象及各种信息的对比及检查。

 

  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年末,券商共发行了520只大集合、779只小集合产品,规模分别为2032亿元、1537亿元;而定向产品数量6011份,规模高达4.84万亿元,其中主动管理型4212亿元,占比8.7%,被动管理型约4.42万亿元,占定向资管比例为91.3%;专项资管计划总共发行了19只产品,约合111亿元。换句话说,通道业务还是主要靠定向资管计划操作,集合资管占比非常少。

 

  分析表示:“监管部门此举既有常规检查之意,又有加快改革步伐的目的,IPO三月份有可能再度袭来,而随着券商与互联网企业的联合,券商之间的竞争将再度白热化。证券业内所呈现的结构性问题还需要尽快解决。”

 

  地产界融资“新宠”

 

  模糊的监管边界

 

  专家表示:“资产管理业务若不严格把控,恐被部分券商挪作他用。”而这恰恰是近期资本市场热议的话题。

 

  近来,市场关于房地产行业是否面临下行风险的争论,引起了各方对于各类房企“供血”者的关注。

 

  而在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输血”房地产的问题上,监管层的态度似乎并不明朗。证监会至少在2013年3月和6月的两份相关文件中并未将“输血”地产的业务纳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畴。

 

  券商集合资管能否直接“输血”地产?这在业内一直存在颇多争议。

 

  2013年3月,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明确指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未经许可不得投资票据等规定投资范围以外的投资品种;不得以委托定向资产管理或设立单一资产信托等方式变相扩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2013年6月26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决定》,对集合计划可投资范围有所放宽,规定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可以投资“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而随后下发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1-8号》中“指引1号”文件称,“鉴于基金公司或基金子公司‘一对多’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类似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且属于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的金融产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基金公司或基金子公司‘一对多’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符合现行规定。”

 

  有业内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基金子公司专项管理计划已成为券商集合资管对接房地产最好的通道。在实际操作中,监管层也从未‘叫停’这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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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内人士认为,资产管理业务若不严格把控,恐被部分券商挪作他用

 

  近日,有媒体报道,证监会对全国范围内10家券商的资管业务进行了突击检查。

 

  业内知情人士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监管部门突击检查的传言并非空穴来风,监管层此举意在检查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的真实状态以及对之前文件的落实效果。同时,监管部门还试图借此规避券商盲目参与理财产品等不良行为,为有关部门适度收缩流动性奠定基础。”

 

  上述人士所说文件是,2月1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资管补充新规”)。该项新规再度提高银证合作业务门槛,要求与证券公司签订定向合同的银行资产规模不得低于500亿元,并禁止集合产品开展通道业务。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突击检查对资管业务不会产生实质性负面效果,但是对券商的警示作用更大。

 

  券商资管规模爆发式增长

 

  遭到监管层盯梢

 

  事实上,自2012年10月券商资管新规颁发以来,券商资管规模出现了爆发式的增长,从2011年年底的0.28万亿元,到2012年年底的1.89万亿元,再到2013年年底的5.20万亿元。不过,也因此受到监管层的多次检查。

 

  去年2月,监管层就对证券公司的资管业务发起专项检查,要求证券公司在3月20日前完成自查。

 

  研读资管补充新规发现,在出台的8项规定中,第一项是对银证合作银行的门槛提高到资产500亿元以上规模的银行,第二项是对证券公司聘请的第三方机构门槛进行提高,其余则均是针对集合理财计划提出的要求和限制。

 

  通知要求,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产品设计应遵循杠杆设计与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原则,权益类产品初始杠杆倍数应不超过5倍,其他产品初始杠杆倍数应不超过10倍;不得通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展通道业务。

 

  此次中证协颁发的通知中也明确提到,集合资管计划不能开展通道业务。不过据调查了解,集合资管开展通道业务的规模并不是很大,并且真要确认集合资管计划是不是通道业务也非常难,需要投资者、投资对象及各种信息的对比及检查。

 

  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年末,券商共发行了520只大集合、779只小集合产品,规模分别为2032亿元、1537亿元;而定向产品数量6011份,规模高达4.84万亿元,其中主动管理型4212亿元,占比8.7%,被动管理型约4.42万亿元,占定向资管比例为91.3%;专项资管计划总共发行了19只产品,约合111亿元。换句话说,通道业务还是主要靠定向资管计划操作,集合资管占比非常少。

 

  分析表示:“监管部门此举既有常规检查之意,又有加快改革步伐的目的,IPO三月份有可能再度袭来,而随着券商与互联网企业的联合,券商之间的竞争将再度白热化。证券业内所呈现的结构性问题还需要尽快解决。”

 

  地产界融资“新宠”

 

  模糊的监管边界

 

  专家表示:“资产管理业务若不严格把控,恐被部分券商挪作他用。”而这恰恰是近期资本市场热议的话题。

 

  近来,市场关于房地产行业是否面临下行风险的争论,引起了各方对于各类房企“供血”者的关注。

 

  而在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输血”房地产的问题上,监管层的态度似乎并不明朗。证监会至少在2013年3月和6月的两份相关文件中并未将“输血”地产的业务纳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畴。

 

  券商集合资管能否直接“输血”地产?这在业内一直存在颇多争议。

 

  2013年3月,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明确指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未经许可不得投资票据等规定投资范围以外的投资品种;不得以委托定向资产管理或设立单一资产信托等方式变相扩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2013年6月26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决定》,对集合计划可投资范围有所放宽,规定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可以投资“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而随后下发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1-8号》中“指引1号”文件称,“鉴于基金公司或基金子公司‘一对多’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类似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且属于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的金融产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基金公司或基金子公司‘一对多’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符合现行规定。”

 

  有业内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基金子公司专项管理计划已成为券商集合资管对接房地产最好的通道。在实际操作中,监管层也从未‘叫停’这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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