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稳定房屋租金工作的意见-中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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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稳定房屋租金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06月01日

 

 

京政办发〔2012〕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稳定房屋租金,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快形成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消费体系,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94号、市政府令第231号)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稳定房屋租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稳定房屋租金工作

 

  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稳定房屋租金,是落实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具体要求,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对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市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等手段,积极探索创新,多渠道促进租赁房源供应,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的服务和管理,切实稳定房屋租赁关系和租赁价格。

 

  二、鼓励和盘活闲置房源进入房屋租赁市场

 

  各区县政府应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积极引导辖区各类闲置房屋用于出租;各单位对于现有的闲置房屋,可以在符合规划、建设、消防、治安、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投资改造成低租金青年公寓等方式租赁经营,并鼓励社会投资机构参与投资和经营。

 

  三、加强租赁住房建设

 

  本市中心城区存量居住建设用地应主要用于建设租赁型住房,在地铁沿线、学校周边等房屋租赁需求较集中的区域,可酌情鼓励规划建设租赁住房;鼓励产业园区按照园区用地规划,利用居住用地集中建设租赁住房,面向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四、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加大政府建设和收购力度,落实各项支持政策,鼓励社会单位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投资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持有、运营公共租赁住房,增加有效房源供应。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住房需求。

 

  五、积极落实租赁住房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租赁住房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中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经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认定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在建设、运营期间的各项税收优惠。

 

  六、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定期将未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单抄送市工商管理部门,市工商管理部门在办理工商年检时,督促其尽快办理备案手续。

 

  七、探索房屋租赁经营新模式

 

  鼓励市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成立国有房屋租赁经营机构,接受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的委托,集中开展房屋租赁经营,并对受托租赁经营房屋进行日常维护等服务。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组建或委托房屋租赁经营机构,筹集本集体经济组织富余住房集中进行租赁经营管理,统一发布招租信息、进行房屋管理,代办合同备案、纳税等有关手续,并优先安排本集体富余劳动力从事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法制、工商、公安等部门,按照《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94号、市政府令第231号)相关规定,加快研究制定本市房屋租赁经营具体管理办法。

 

  八、推动建立稳定的房屋租赁关系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期限内,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缩短租赁期限、增加租金;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后,出租人继续出租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九、全面落实住房租赁登记备案规定

 

  租赁房屋用于居住的,出租人应当自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代理成交的,应当书面告知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并通过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不按要求填报房屋租赁备案信息、出租人不按规定办理房屋出租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

 

  十、加强房屋租赁属地管理

 

  区县政府应将房屋租赁管理纳入社区综合管理范围;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和处理辖区内房屋租赁相关事务和纠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督促租赁当事人遵守国家和本市房屋租赁管理有关规定;基层管理服务站应当按照规定做好相关政策法规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宣传、出租房屋登记等各项服务工作,建立巡视制度,加强对房屋租赁情况的日常检查。

 

  十一、加强房屋租赁市场动态监测

 

  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统计等部门要加强房屋租赁价格监测工作,及时发布房屋租赁市场相关信息,引导房屋租赁双方合理确定房屋租赁价格。

 

  十二、强化综合执法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人力社保、工商、公安、城管等部门要加强执法联动,定期开展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屋租赁市场专项整治,对违反国家和本市房屋租赁管理有关规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进行严肃查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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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办发〔2012〕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稳定房屋租金,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快形成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消费体系,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94号、市政府令第231号)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稳定房屋租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稳定房屋租金工作

 

  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稳定房屋租金,是落实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具体要求,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对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市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等手段,积极探索创新,多渠道促进租赁房源供应,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的服务和管理,切实稳定房屋租赁关系和租赁价格。

 

  二、鼓励和盘活闲置房源进入房屋租赁市场

 

  各区县政府应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积极引导辖区各类闲置房屋用于出租;各单位对于现有的闲置房屋,可以在符合规划、建设、消防、治安、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投资改造成低租金青年公寓等方式租赁经营,并鼓励社会投资机构参与投资和经营。

 

  三、加强租赁住房建设

 

  本市中心城区存量居住建设用地应主要用于建设租赁型住房,在地铁沿线、学校周边等房屋租赁需求较集中的区域,可酌情鼓励规划建设租赁住房;鼓励产业园区按照园区用地规划,利用居住用地集中建设租赁住房,面向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四、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加大政府建设和收购力度,落实各项支持政策,鼓励社会单位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投资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持有、运营公共租赁住房,增加有效房源供应。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住房需求。

 

  五、积极落实租赁住房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租赁住房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中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经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认定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在建设、运营期间的各项税收优惠。

 

  六、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定期将未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单抄送市工商管理部门,市工商管理部门在办理工商年检时,督促其尽快办理备案手续。

 

  七、探索房屋租赁经营新模式

 

  鼓励市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成立国有房屋租赁经营机构,接受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的委托,集中开展房屋租赁经营,并对受托租赁经营房屋进行日常维护等服务。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组建或委托房屋租赁经营机构,筹集本集体经济组织富余住房集中进行租赁经营管理,统一发布招租信息、进行房屋管理,代办合同备案、纳税等有关手续,并优先安排本集体富余劳动力从事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法制、工商、公安等部门,按照《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94号、市政府令第231号)相关规定,加快研究制定本市房屋租赁经营具体管理办法。

 

  八、推动建立稳定的房屋租赁关系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期限内,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缩短租赁期限、增加租金;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后,出租人继续出租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九、全面落实住房租赁登记备案规定

 

  租赁房屋用于居住的,出租人应当自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代理成交的,应当书面告知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并通过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不按要求填报房屋租赁备案信息、出租人不按规定办理房屋出租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

 

  十、加强房屋租赁属地管理

 

  区县政府应将房屋租赁管理纳入社区综合管理范围;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和处理辖区内房屋租赁相关事务和纠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督促租赁当事人遵守国家和本市房屋租赁管理有关规定;基层管理服务站应当按照规定做好相关政策法规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宣传、出租房屋登记等各项服务工作,建立巡视制度,加强对房屋租赁情况的日常检查。

 

  十一、加强房屋租赁市场动态监测

 

  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统计等部门要加强房屋租赁价格监测工作,及时发布房屋租赁市场相关信息,引导房屋租赁双方合理确定房屋租赁价格。

 

  十二、强化综合执法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人力社保、工商、公安、城管等部门要加强执法联动,定期开展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屋租赁市场专项整治,对违反国家和本市房屋租赁管理有关规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进行严肃查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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