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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能效,保护环境,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决定从2012年10月1日起逐步禁止进口(含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进口)和销售普通照明白炽灯。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淘汰产品 淘汰产品为普通照明白炽灯: (一)设计用于家庭和类似场合普通照明; (二)电源电压:200-250伏(含200伏、250伏)。 二、淘汰步骤 第一阶段: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为过渡期,有关进口商、销售商应当按照本公告要求,做好淘汰前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2012年10月1日起,禁止进口和销售100瓦及以上普通照明白炽灯。 第三阶段:2014年10月1日起,禁止进口和销售60瓦及以上普通照明白炽灯。 第四阶段: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为中期评估期,对前期政策进行评估,调整后续政策。 第五阶段:2016年10月1日起,禁止进口和销售15瓦及以上普通照明白炽灯,或视中期评估结果进行调整。 三、豁免产品 豁免产品为反射型白炽灯和特殊用途白炽灯。其中,特殊用途白炽灯是指专门用于科研医疗、火车船舶航空器、机动车辆、家用电器等的白炽灯。 四、各级发展改革、经贸(经信)、商务、海关、工商、质检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对普通照明白炽灯进口和销售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进口商、销售商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停止进口、销售普通照明白炽灯。 附件:中国逐步淘汰白炽灯路线图
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为过渡期;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 务 部 海 关 总 署 工 商 总 局 质 检 总 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
关于逐步禁止进口和销售普通照明白炽灯的公告
2012-05-18 11:18 | 来源:中地会 | 我要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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