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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行业:物流中难以承受之“重”(2)

2011-07-21 11:55 | 来源:陶城网 | 我要分享

 

  1年超限3次将被停运强行冲卡扣车并罚款3

 

  超载超限由来已久,一直是公路管理中的“顽疾”,而且违法超限运输危害极大,是最为严重的公路“杀手”。但是相关管理部门在很多时候对此监管并不是很严,特别是在一些物资较为紧缺的情况下,放宽绿色通道的荷载尺度也是家常便饭。

 

  作为车辆超限治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在源头治理方面加强了监管。《条例》明确规定了车辆生产、销售企业的法律责任,规定车辆生产、销售企业只能生产、销售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等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对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车辆登记;在货运站装载环节,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这些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规定,1年内违规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1年内违规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将被吊销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针对于以前在治超过程中出现的暴力抗法、扰乱公路管理秩序、强行冲关等问题,新《条例》规定,若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将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进一步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维护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是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做好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的出行条件。由此,《条例》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对公路养护工程的及时公告和保畅义务,防止施工区域路段堵塞;并创新了行政许可的方式,建立了跨省大件运输联合审批机制,提高行政许可效率;加强路网运行监测,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公路出行信息等。

 

  到2010年底,全国农村公路总里程达345万公里。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保护工作,《条例》在行政法规层面首次引入了村道的概念,明确村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由乡级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对《公路法》作了补充;另一方面,为防止超限运输车辆损坏农村公路,《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

 

  为保障《条例》规定的公路安全保护制度落实到位,《条例》细化了行政处罚规定;完善了行政强制规定。主要是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损害公路且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等危害较大的行为规定了责令改正、扣留工具或车辆等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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