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中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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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东莞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02月18日

 

各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

    根据2012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继续坚持房地产调控政策不动摇”的精神,结合当前实际,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作用,更好地帮助有需求的家庭购买自住住房,进一步促进住房合理消费,有效减低贷款风险,经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调整如下:
    一、职工必须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不超过原有最高限额的同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高于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倍。
    (二)购买首套住房的,不高于房屋总价的70%。
    (三)购买二手房的,应由申请人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取购房合同价与评估价的较低值作为计算可贷款额度的房屋总价。
    三、职工所有贷款月供合计不得高于其家庭月收入的55%,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月收入按如下方式计算:
    家庭月收入=申请人月收入+配偶月收入
    申请人月收入=申请当月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汇缴额(含个人和单位缴存的,下同)÷(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配偶月收入=申请当月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汇缴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四、购买“双拼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认定;购买“多拼房”的,不予贷款。
    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如再次购买该套住房的毗邻房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提前收回该笔贷款。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以职工的诚信记录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之一。申请人及其配偶出现下列情况的,限制贷款或不予贷款:
    (一)个人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逾期累计满10次,且未结清或结清未满两年的,不予贷款。
    (二)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隐瞒或虚报婚姻状况、直系亲属关系、购房行为、住房数量等情况的,自该行为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予贷款。
    (三)虚构提取条件,或持伪造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该行为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予贷款。
    (四)购买“双拼房”、“多拼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如实说明,隐瞒不报的,不予贷款。
    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20年。
    七、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停缴住房公积金达12个月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提前收回该笔贷款。
    八、我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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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

    根据2012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继续坚持房地产调控政策不动摇”的精神,结合当前实际,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作用,更好地帮助有需求的家庭购买自住住房,进一步促进住房合理消费,有效减低贷款风险,经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调整如下:
    一、职工必须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不超过原有最高限额的同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高于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倍。
    (二)购买首套住房的,不高于房屋总价的70%。
    (三)购买二手房的,应由申请人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取购房合同价与评估价的较低值作为计算可贷款额度的房屋总价。
    三、职工所有贷款月供合计不得高于其家庭月收入的55%,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月收入按如下方式计算:
    家庭月收入=申请人月收入+配偶月收入
    申请人月收入=申请当月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汇缴额(含个人和单位缴存的,下同)÷(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配偶月收入=申请当月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汇缴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四、购买“双拼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认定;购买“多拼房”的,不予贷款。
    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如再次购买该套住房的毗邻房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提前收回该笔贷款。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以职工的诚信记录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之一。申请人及其配偶出现下列情况的,限制贷款或不予贷款:
    (一)个人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逾期累计满10次,且未结清或结清未满两年的,不予贷款。
    (二)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隐瞒或虚报婚姻状况、直系亲属关系、购房行为、住房数量等情况的,自该行为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予贷款。
    (三)虚构提取条件,或持伪造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该行为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予贷款。
    (四)购买“双拼房”、“多拼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如实说明,隐瞒不报的,不予贷款。
    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20年。
    七、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停缴住房公积金达12个月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提前收回该笔贷款。
    八、我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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