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提取政策的通知-中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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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提取政策的通知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2年10月25日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受托银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满足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合理的住房消费需求,简化办事手续,竭诚为广大缴存职工服务,经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2年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决定对现行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武公管[2010]3号)的部分政策条款作出相应调整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二手房在“两证”办理满6个月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限制性规定

 

    就《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职工或配偶购买自住住房为二手房的,可凭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完税契税发票,在‘两证’办理满6个月后(以《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时间为准),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完税契税发票上计税房价金额的70%。”现调整为,凡缴存职工或配偶购买自住住房为二手房的,“两证”办理后可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申请此项提取额度、次数及有效时间仍按《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武公管[2010]3号)执行。提取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完税契税发票;

    职工以电子转账方式缴纳契税的需提供《武汉市房屋交易税费缴款通知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

    2、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取消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银行商业性住房贷款仅限于本市购房的限制性规定

    就《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1款第(4)项关于“购买自住住房选择商业贷款且贷款未还清的(只限于本市购房),……”规定中“只限于本市购房”的限制性条件予以取消,允许在武汉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用商业性住房贷款方式购房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其商业性住房贷款。

    职工申请此项提取额度、次数及有效时间仍按《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武公管[2010]3号)执行。提取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抵押银行盖章);

    2、借款、抵押合同;

    3、缴存银行出具的职工个人信用报告(缴存银行盖章)、贷款银行出具的近3年银行还款流水明细;

    4、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5、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简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的申请资料

    (一)取消职工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需提交户口簿的规定。

    将《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提取配偶账户住房公积金的,需同时提供结婚证、户口簿及配偶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修订为:职工提取配偶账户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提取时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和配偶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额度、次数及有效时间仍按《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武公管[2010]3号)执行。

    (二)取消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外地在汉从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户口簿的规定。

    外地在汉从业人员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具有本市户籍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仍按《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武公管[2010]3号)执行。

    四、放宽缴存职工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提取服务对象增加缴存职工父母及配偶父母

    《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款中规定:“缴存职工、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现就原规定中“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涉及对象增加缴存职工父母及配偶父母。

    职工申请此项提取额度、次数及有效时间仍按《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武公管[2010]3号)执行。提取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

    2、经医保部门年审的重症病历;

    3、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

    4、单位及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5、职工本人及配偶的结婚证;

    6、户口簿(职工与配偶、子女、职工父母及配偶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登记的,其关系的认定,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证明);

    7、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8、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允许缴存职工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就近到缴存银行办理   

 

    将《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提取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须到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办理审核。”调整为:缴存职工销户(职工家庭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除外)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不再办理审核,由职工本人持相关提取要件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

 

    不涉及销户提取范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仍按《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武公管[2010]3号)到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办理审核。

 

    本通知于2012年10月20日起实施。本通知未涉及内容仍按《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武公管[2012]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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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受托银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满足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合理的住房消费需求,简化办事手续,竭诚为广大缴存职工服务,经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2年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决定对现行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武公管[2010]3号)的部分政策条款作出相应调整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二手房在“两证”办理满6个月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限制性规定

 

    就《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职工或配偶购买自住住房为二手房的,可凭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完税契税发票,在‘两证’办理满6个月后(以《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时间为准),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完税契税发票上计税房价金额的70%。”现调整为,凡缴存职工或配偶购买自住住房为二手房的,“两证”办理后可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申请此项提取额度、次数及有效时间仍按《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武公管[2010]3号)执行。提取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完税契税发票;

    职工以电子转账方式缴纳契税的需提供《武汉市房屋交易税费缴款通知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

    2、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取消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银行商业性住房贷款仅限于本市购房的限制性规定

    就《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1款第(4)项关于“购买自住住房选择商业贷款且贷款未还清的(只限于本市购房),……”规定中“只限于本市购房”的限制性条件予以取消,允许在武汉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用商业性住房贷款方式购房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其商业性住房贷款。

    职工申请此项提取额度、次数及有效时间仍按《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武公管[2010]3号)执行。提取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抵押银行盖章);

    2、借款、抵押合同;

    3、缴存银行出具的职工个人信用报告(缴存银行盖章)、贷款银行出具的近3年银行还款流水明细;

    4、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5、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简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的申请资料

    (一)取消职工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需提交户口簿的规定。

    将《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提取配偶账户住房公积金的,需同时提供结婚证、户口簿及配偶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修订为:职工提取配偶账户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提取时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和配偶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额度、次数及有效时间仍按《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武公管[2010]3号)执行。

    (二)取消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外地在汉从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户口簿的规定。

    外地在汉从业人员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具有本市户籍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仍按《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武公管[2010]3号)执行。

    四、放宽缴存职工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提取服务对象增加缴存职工父母及配偶父母

    《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款中规定:“缴存职工、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现就原规定中“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涉及对象增加缴存职工父母及配偶父母。

    职工申请此项提取额度、次数及有效时间仍按《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武公管[2010]3号)执行。提取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

    2、经医保部门年审的重症病历;

    3、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

    4、单位及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5、职工本人及配偶的结婚证;

    6、户口簿(职工与配偶、子女、职工父母及配偶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登记的,其关系的认定,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证明);

    7、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8、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允许缴存职工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就近到缴存银行办理   

 

    将《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提取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须到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办理审核。”调整为:缴存职工销户(职工家庭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除外)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不再办理审核,由职工本人持相关提取要件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

 

    不涉及销户提取范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仍按《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武公管[2010]3号)到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办理审核。

 

    本通知于2012年10月20日起实施。本通知未涉及内容仍按《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武公管[2012]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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