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中地会
中地会 > 发文 > 部委发文 >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网站  2016年02月19日

财税[201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关于营业税政策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实施范围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执行。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

 

  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6年2月17日

 

触屏版 电脑版 顶部↑
  • 手机中地会网
财税[2016]23号 各
/zdh/images/defaultpic.gif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中地会
  • 网站地图
  • 收藏
  • 加入中地会
  • 首页
  • 早晨快讯
  • 高层决策
  • 要闻要点
  • 高层动态
  • 政策发文
  • 楼市动态
  • 房产金融
  • 专家顾问
  • 理事动态
  • 历届专题
  • 领导致辞
  • 峰会主讲
  • 媒体热评
中地会 > 发文 > 部委发文 > 正文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6-02-19 | 财政部网站

我要分享 ▼

财税[201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关于营业税政策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实施范围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执行。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

 

  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6年2月17日

 

------分隔线----------------------------
  • 上一篇:央行、银监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下一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分隔线----------------------------

相关阅读

·财政部:营改增试点期间不动产租赁按5%征税   16-06-21
·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   16-06-16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   16-06-06
·关于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库款管理工作的通   16-05-24
·财政部印发营改增后计税依据:契税成交价不含增值税   16-04-26
热点内容
  • 国家统计局:上半年国民经济运行总体平
  • 《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拉动消费的若干意
  •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
  • 国务院印发粤闽津三大自贸区总体方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
  • 国务院关于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
  • 财政部:营改增试点期间不动产租赁按5%
  • 四部委发文:鼓励上市公司重组、现金分
  • 《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

Copyright 中地会版权所有 关于中地会 | 联系我们 | 电话:020-22008999 邮箱:8999@zhongdihu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