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逐步禁止进口和销售普通照明白炽灯的公告-中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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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逐步禁止进口和销售普通照明白炽灯的公告

中地会  2012年05月18日

 

      为了提高能效,保护环境,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决定从2012年10月1日起逐步禁止进口(含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进口)和销售普通照明白炽灯。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淘汰产品

  淘汰产品为普通照明白炽灯:

  (一)设计用于家庭和类似场合普通照明;

  (二)电源电压:200-250伏(含200伏、250伏)。

  二、淘汰步骤

  第一阶段: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为过渡期,有关进口商、销售商应当按照本公告要求,做好淘汰前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2012年10月1日起,禁止进口和销售100瓦及以上普通照明白炽灯。

  第三阶段:2014年10月1日起,禁止进口和销售60瓦及以上普通照明白炽灯。

  第四阶段: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为中期评估期,对前期政策进行评估,调整后续政策。

  第五阶段:2016年10月1日起,禁止进口和销售15瓦及以上普通照明白炽灯,或视中期评估结果进行调整。

  三、豁免产品

  豁免产品为反射型白炽灯和特殊用途白炽灯。其中,特殊用途白炽灯是指专门用于科研医疗、火车船舶航空器、机动车辆、家用电器等的白炽灯。

  四、各级发展改革、经贸(经信)、商务、海关、工商、质检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对普通照明白炽灯进口和销售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进口商、销售商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停止进口、销售普通照明白炽灯。

附件:中国逐步淘汰白炽灯路线图

 

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为过渡期;
  2012年10月1日起禁止进口和销售100瓦及以上普通照明白炽灯;
  2014年10月1日起禁止进口和销售60瓦及以上普通照明白炽灯;
  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为中期评估期;
  2016年10月1日起禁止进口和销售15瓦及以上普通照明白炽灯,或视中期评估结果进行调整。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  务  部

                           海 关 总 署

                           工 商 总 局

                           质 检 总 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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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能效,保护环境,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决定从2012年10月1日起逐步禁止进口(含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进口)和销售普通照明白炽灯。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淘汰产品 淘汰产品为普通照明白炽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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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18 | 中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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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提高能效,保护环境,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决定从2012年10月1日起逐步禁止进口(含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进口)和销售普通照明白炽灯。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淘汰产品

  淘汰产品为普通照明白炽灯:

  (一)设计用于家庭和类似场合普通照明;

  (二)电源电压:200-250伏(含200伏、250伏)。

  二、淘汰步骤

  第一阶段: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为过渡期,有关进口商、销售商应当按照本公告要求,做好淘汰前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2012年10月1日起,禁止进口和销售100瓦及以上普通照明白炽灯。

  第三阶段:2014年10月1日起,禁止进口和销售60瓦及以上普通照明白炽灯。

  第四阶段: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为中期评估期,对前期政策进行评估,调整后续政策。

  第五阶段:2016年10月1日起,禁止进口和销售15瓦及以上普通照明白炽灯,或视中期评估结果进行调整。

  三、豁免产品

  豁免产品为反射型白炽灯和特殊用途白炽灯。其中,特殊用途白炽灯是指专门用于科研医疗、火车船舶航空器、机动车辆、家用电器等的白炽灯。

  四、各级发展改革、经贸(经信)、商务、海关、工商、质检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对普通照明白炽灯进口和销售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进口商、销售商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停止进口、销售普通照明白炽灯。

附件:中国逐步淘汰白炽灯路线图

 

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为过渡期;
  2012年10月1日起禁止进口和销售100瓦及以上普通照明白炽灯;
  2014年10月1日起禁止进口和销售60瓦及以上普通照明白炽灯;
  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为中期评估期;
  2016年10月1日起禁止进口和销售15瓦及以上普通照明白炽灯,或视中期评估结果进行调整。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  务  部

                           海 关 总 署

                           工 商 总 局

                           质 检 总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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