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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融资纠纷或将集中爆发 风险值得警惕(2)

2011-06-15 11:45 | 来源:经济参考报 | 我要分享

 

  与此同时,一些房地产企业为跳出资金不足的困境铤而走险,“非法集资”浮出水面。

 

  [案例]一家房地产公司因住宅开发销售毛利率偏低、经营资金未及时回笼等原因,资金严重匮乏。为破解资金困境,其法定代表人直接或指使他人以建设大酒店为由,许诺每月支付0.83%至12%的高额利息,向周某某等200余人筹集资金共计1.4亿余元,以民间借贷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法院发现表面的融资纠纷实为非法集资后,立即将该起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院方面还介绍,在银行收紧银根时,有的房地产企业还会为骗取银行贷款煞费苦心。有的采取胁迫、欺诈等方式取得关系人的身份证,“制造”出房屋买卖协议,到银行骗取房屋按揭贷款;有的购买外来人员身份证或直接使用假身份证,进行“虚假按揭”或“私贷公用”。法院警示,一旦经济形势出现波动,或监管部门对银行发放的房贷规模进行控制,房地产企业骗取贷款的一些问题可能会相继出现。

 

  调控楼市应加强房企融资监管

 

  “预售款、贷款、信托融资……”不少房地产企业为了举起“资金杠铃”,在融资创新的道路上渐行渐远。面对一些房地产企业“变质”的融资苗头,复旦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尹伯成建议,应做好动态监测,及时防范,在调控楼市的同时加强“钱市”监管。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高长久建议,房地产的有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企业的动态监测,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对房地产企业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资信和风险评级,对银行贷款、信托资金、预售房款等做到专户保管、专款专用、全程监控,防止资金被挪用带来的市场风险。

 

  此外,业内人士还提出预防“烂尾楼”后遗症的建议:由房地产企业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资金,或者从房地产税收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设立房地产风险基金,在地方独立设立基金公司负责运作使用,由当地政府负责监管。一旦产生“烂尾楼”项目,房产商逃逸或破产时,可以运用该笔基金收购中小业主或相关劳动者等个人债权,从而将债权集中于法人机构。

 

  法院还建议,有关部门应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引导民间资本走向阳光化,对职业“高利贷人”,如放贷人为个人的,吸收其入股小额贷款公司,如放贷人为公司的,可将符合条件的公司转为小额贷款公司。同时,监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和协调,合力打击高利贷、非法集资等各种非法民间融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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