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自2011年1月28日起执行,2月14日,深圳出台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有关细则。
国家通知指出,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就此,深圳市地税局也与1月28日发出通知,即日起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
14日,深圳发出通告,明确了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的适用范围和有关认定标准。
通告指出,房屋交易双方在2011年1月28日之前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并且购买方已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定金或部分(全部)购房款的,认定为在1月28日之前已实际发生房屋交易行为。这部分相关纳税人如未能在1月28日前及时网签房屋买卖合同,在2011年3月15日(含当日)前,向房屋所在地的主管地税部门(区局或税务所)提交规定的资料进行审核属实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于2011年3月15日(含当日)前提交资料办理审核认定手续的,逾期一律不予办理。
通告还指出,主管地税部门经审核房屋交易行为确实发生在2011年1月28日之前的,出具审核认定证明。纳税人凭证明在2011年4月30日之前到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税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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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 深圳出台细则
2011-02-18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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