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部门:公租房应向外来务工者开放 拖欠租金可从工资中划扣-中地会
中地会>热点综述>

七部门:公租房应向外来务工者开放 拖欠租金可从工资中划扣

  2010年06月17日
日前,由住建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根据意见,租赁人若拖欠租金可从工资中扣除。
 
应向外来务工者开放
意见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投资者可转让公租房
对于公租房的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租赁合同期满可续租
公租房在出租时,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另外,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拖欠租金从工资中扣
根据意见,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顶部↑
  • 手机中地会网
  • 粤ICP备10024795号-2 中地会版权所有
日前,由住建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根据意见,租赁人若拖欠租金可从工资中扣除。   应向外来务工者开放 意见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
/dczx/images/defaultpic.gif
七部门:公租房应向外来务工者开放 拖欠租金可从工资中划扣-中地会
  • 网站地图
  • 收藏
  • 加入中地会
  • 首页
  • 要闻要点
  • 理事动态
  • 楼市动态
  • 房产金融
  • 政策发文
  • 专家顾问
  • 领导讲话
  • 历届20强
  • 历届10强
  • 媒体热评
  • 权威观点
  • 高层决策
  • 数据报告
中地会>热点综述> 正文

七部门:公租房应向外来务工者开放 拖欠租金可从工资中划扣

2010-06-17 | 来源:

我要分享 ▼

日前,由住建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根据意见,租赁人若拖欠租金可从工资中扣除。
 
应向外来务工者开放
意见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投资者可转让公租房
对于公租房的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租赁合同期满可续租
公租房在出租时,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另外,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拖欠租金从工资中扣
根据意见,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分隔线----------------------------
  • 上一篇:招拍挂改革阵痛 18万公顷供地任务难完成?
  • 下一篇:万科喊话:顺应市场调价,不要硬扛着
------分隔线----------------------------

相关阅读

Copyright 中地会版权所有 粤ICP备2021120759号-1 关于中地会 | 联系我们 | 电话:020-22008999 邮箱:8999@zhongdihui.com